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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68号

周本润与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本润,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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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68号

申请人:周本润,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海,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建华。申请执行人周本润与被执行人安徽地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0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038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