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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410号

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410号原告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郝保忠。委托代理人郝文香。被告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