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410号原告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郝保忠。委托代理人郝文香。被告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现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郑电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