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方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彭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方虹申请执行与吴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彭阳在中国银行00x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63.54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彭阳在中国银行00x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