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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461号之二

方虹与吴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虹,吴彭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方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吴彭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方虹申请执行与吴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彭阳在中国银行00x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63.54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彭阳在中国银行00x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