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牟洋。
被执行人:彭伟。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牟洋与被执行人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