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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000号

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00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