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00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
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00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诗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