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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95号

可凡荣、可庆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可凡荣,可庆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95号移送人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可凡荣。被执行人可庆涛。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可凡荣、可庆涛刑事罚金一案,移送人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