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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328号

李春峰、周振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峰,周振丰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执行人周振丰,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振丰(2015)蓟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振国

审 判 员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