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4号康亚辉,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万金,男,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林冠勇,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琼,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于海翔,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毛世才,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亚辉与被告林冠勇、吴琼、于海翔、毛世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仙华
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人民陪审员 徐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