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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74号

林冠勇、吴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冠勇,吴琼,于海翔,毛世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4号康亚辉,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万金,男,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林冠勇,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琼,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于海翔,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毛世才,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亚辉与被告林冠勇、吴琼、于海翔、毛世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仙华

人民陪审员  杜 文

人民陪审员  徐 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