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411-1号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北陶管营村。法定代表人曹君龙,董事长。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号甲。法定代表人刘兴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伟,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海萌,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9元,由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