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57-3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负责人:刘正,主任。
被执行人:林煜平,男,汉族,高州市人,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2216。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高法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中的存款17690元进行扣划并对该账户再冻结,扣划的款项已偿还申请人的部分债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国土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扣划还款,并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元
审判员 :杨名锋
审判员 : 黄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