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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郝海飞、薛乃瑞、杨建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海飞,薛乃瑞,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郝海飞,农民。被执行人薛乃瑞,农民。被执行人杨建军,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