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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11号

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11号申请人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茂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新才,总经理。申请人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述称,2016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应急转贷资金需要为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应急转贷资金协议》,约定该转贷占用资金按月息1%计算,周转期不超过5日,超过5日占用资金费用按月息1.5%计算。但借款期满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偿还。经了解被申请人对外大量负债且已出现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申请人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今后案件得到执行,申请人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在交通银行三明分行账号为357008980018010XXXXXX的自有资金1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市金宫硅酸钙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三明市新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交通银行三明分行,账号357008980018010XXXXXX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吉文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