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1528号原告翟树培,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姚鹭、陈世源,分别系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伟雄,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徐建妹,女,汉族,195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翟树培诉被告李伟雄、徐建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翟树培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翟树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树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