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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1528号

翟树培与李伟雄、徐建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翟树培,李伟雄,徐建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1528号原告翟树培,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姚鹭、陈世源,分别系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伟雄,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徐建妹,女,汉族,195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翟树培诉被告李伟雄、徐建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翟树培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翟树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树培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