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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408-2号

姚跃通与秦汝峰、赵二强、王务昌、马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跃通,秦汝峰,赵二强,王务昌,马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姚跃通,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汝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二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务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公证处(2015)汝证执字第3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受理姚跃通与秦汝峰、赵二强、王务昌、马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秦汝峰、赵二强、王务昌、马志强、秦汝峰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跃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首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公证处(2015)汝证执字第3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本育

审 判 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