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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262号

胡春舰与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春舰,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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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朱铎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