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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794号

张玲侠与韩买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侠,韩买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侠。被执行人韩买琪。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玲侠与被执行人韩买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买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买琪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