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侠。被执行人韩买琪。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玲侠与被执行人韩买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买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买琪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