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欣,无业。上诉人周春香与被上诉人尤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周春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春香又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春香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春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赵骏飞
代理
审判员 孙志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