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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390号

尤欣与周春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春香,尤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欣,无业。上诉人周春香与被上诉人尤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周春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春香又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春香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春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赵骏飞

代理

审判员  孙志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