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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423执821号

任海忠与那顺达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那顺达来,呼格吉勒,图布新巴雅尔,萨仁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内0423执821号申请执行任海忠,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那顺达来,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呼格吉勒,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图布新巴雅尔,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萨仁其其格,女,1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图布新巴雅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账号为62284818982203872672内的存款260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