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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310号

张晓峰与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峰,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峰。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张营村西。关于张晓峰与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晓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 磊

审判员 韩战平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