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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1468号

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1468号原告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诚信南路麒龙中央商务大厦一期办公楼12层。法定代表人丁劲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诚、梁晋阳(实习),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浅水湾2栋525号。法定代表人黎武,职务总经理。被告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住所地同上。负责人黎武。

原告贵州高速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宁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中第七条第1款中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未尽事宜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的守约方需待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明确,该约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问询,原告方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盘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全(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