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031号

张德立与张得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立,张得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31号原告张德立,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得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立诉被告张得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张德立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