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08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