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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082号

李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082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