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恢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尹凤辉、王红梅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尹凤辉,王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赵育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泽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尹凤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尹凤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凤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汇通储运有限公司、吉林市嘉信工贸有限公司、尹凤辉、王红梅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双方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