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连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负责人连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李某某、连某某、某某工业有限公司、某某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1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连某某、某某工业有限公司、某某工业有限公司钢铁分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