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76号(2016)黑128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福祥,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景全,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李春雨,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姜宪东,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姜宪波,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秀荣,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福祥、刘景全、李春雨、姜宪东、姜宪波、王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令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连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