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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5号之二

杨庆水与马卫国、张新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庆水,马卫国,张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庆水。

被执行人:马卫国。

被执行人:张新玲。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