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庆水。
被执行人:马卫国。
被执行人:张新玲。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