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廖斌(原审被告),男,汉族,益阳市人。被申请人刘蒂科(原审原告),男,汉族,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盛美钧(原审被告),女,汉族,益阳市人。被申请人廖卫民(原审被告),男,汉族,益阳市人。被申请人廖世清(原审被告),男,汉族,益阳市人。被申请人廖春鸣(原审被告),女,汉族,益阳市人。再审申请人廖斌与被申请人刘蒂科、盛美钧、廖卫民、廖世清、廖春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益赫民二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再审申请人廖斌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6年4月7日���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30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但再审申请人廖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廖斌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益赫民二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长明
审 判 员 陈 岚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