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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16号之一

肖爱柱、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爱柱,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爱柱,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向华,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肖爱柱与被执行人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0400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