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992号
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鸦滩镇新区。
负责人:房成林。董事长。
被告:何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某银行存款94923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某某银行存款949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结中
代理
审判员 储星星
人民陪审员 曹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