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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010号

魏青兰与姜年福、第三人饶木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魏青兰,姜年福,饶木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10号

原告:魏青兰,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姜年福,男,住址同上。

第三人:饶木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魏青兰诉被告姜年福、第三人饶木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魏青兰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青兰撤回对被告姜年福、第三人饶木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青兰撤回对被告姜年福、第三人饶木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青兰负担。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静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