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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26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春宏泰商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宏泰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2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吉林大路。法定代表人丁文革,局长。被执行人长春宏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宏泰商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