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袁志勇,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袁志勇与重庆市家格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270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