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春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晋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能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松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观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春霞、刘晋生、徐能华、李松波、张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64666.4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