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45号
原告:田希玲,女,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农安县。
被告:郑兴国,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玲诉被告郑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希玲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