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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745号

田希玲与郑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田希玲,郑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45号

原告:田希玲,女,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农安县。

被告:郑兴国,男,汉族,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玲诉被告郑兴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希玲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