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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32号

李田力与程军、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田力,程军,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李田力,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钟祥市洋梓镇汪李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210161023。法定代理人李传勤(系李田力父亲),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洋梓镇汪李村6组。委托代理人谭孝祥,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军,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贺集大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512244073。被告王军,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4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810220441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富源小区。

负责人:陈建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力诉被告陈军、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田力因治疗需要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分别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和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先予执行100000.00元医疗费(已履行),同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6年5月27日原告李田力以已与被告陈军、王军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田力因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田力负担。

审判员  徐先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