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职员。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083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顾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期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瑞新
代理
审判员 岳 玥
代理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