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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刑初14号

徐志敏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徐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敏,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安国市南娄底乡高业村会计,中共党员,住安国市南娄底乡高业村3片14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54********。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敏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变更为30,000元,被告人贪污数额未达到该标准,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发生变更,被告人贪污数额未达到该标准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力

审 判 员  袁景洲

人民陪审员  刘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家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