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66号之一被执行人魏年俊,男,生于1984年11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魏年俊运输毒品罪没收个人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1005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