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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执79号

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王才元,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余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浪,该××员工。

原告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养护费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80000元。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立案,并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湖北楚湘农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分四期偿还,即2016年5月5日偿还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8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人民币180000元。申请执行人武汉才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