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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841号

李盛霞与邹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盛霞,邹怀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渝0235民初1841号原告李盛霞,女性,汉族,1966年06月20日出生,住云阳县。被告邹怀建,男性,汉族,1973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李盛霞与邹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盛霞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李盛霞负担。

审判员  温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