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渝0235民初1841号原告李盛霞,女性,汉族,1966年06月20日出生,住云阳县。被告邹怀建,男性,汉族,1973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李盛霞与邹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盛霞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李盛霞负担。
审判员 温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