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荣。被执行人何典惠。被执行人黄先根。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良荣与被执行人何典惠、黄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何典惠、黄先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李良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良荣与被执行人何典惠、黄先根已达成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李良荣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慈
代理
审判员 王运钧
代理
审判员 罗世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