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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132号

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殿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32号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军,额尔格图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向阳,额尔格图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高殿军,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殿军以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且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王兴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五 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