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47号原告李清富,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陆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建娜,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富诉被告郭陆明、林建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富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清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中
审 判 员 张红周
人民陪审员 张超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