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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947号

李清富与郭陆明、林建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清富,郭陆明,林建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47号原告李清富,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陆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建娜,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富诉被告郭陆明、林建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富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清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中

审 判 员  张红周

人民陪审员  张超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