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隋进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被执行人隋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