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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9号

张波申请隋进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波,隋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隋进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波申请被执行人隋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峰

审 判 员  韩跃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