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初1740号原告许政治,男,回族,居民。原告王峰,男,回族,居民。被告王西梅,又名王秀,女,回族,居民。被告王领,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原告许政治、王峰诉被告王西梅、王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政治、王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政治、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许政治、王峰负担。
审 判 长 杨鹏飞
审 判 员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英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