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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740号

许政治、王峰与王西梅、王领赔偿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许政治,王峰,王西梅,王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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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初1740号原告许政治,男,回族,居民。原告王峰,男,回族,居民。被告王西梅,又名王秀,女,回族,居民。被告王领,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原告许政治、王峰诉被告王西梅、王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政治、王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政治、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许政治、王峰负担。

审 判 长  杨鹏飞

审 判 员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英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