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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非执字第65-3号

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银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经纬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郓城县银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经纬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银座纺织有限公司,韩忠亮,王秀芳,宋庆标,张军生,张晓囡,仝西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非执字第65-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依超,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郓城县银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亮,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经纬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生,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银座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亮,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忠亮。

被执行人:王秀芳。

被执行人:宋庆标。

被执行人:张军生。

被执行人:张晓囡。

被执行人:仝西林。菏泽市牡丹区大方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圆公司)与郓城县银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玻璃公司)、郓城县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纺织公司)、郓城县银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纺织公司)、韩忠亮、王秀芳、宋庆标、张军生、张晓囡、仝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菏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裁决韩忠亮、王秀芳向大方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保全费2.5万元、仲裁费14674元,银河玻璃公司、经纬纺织公司、银座纺织公司、宋庆标、张军生、张晓囡、仝西林承担连带责任。因韩忠亮等未按期履行义务,大方圆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韩忠亮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大方圆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大方圆公司至今未能提供。2016年5月27日,大方圆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大方圆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大方圆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广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