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24号申请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乙。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