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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42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24号申请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乙。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燎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