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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二终字第00305号

周某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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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00305号抗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45岁,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崔少英,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伟。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一案,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周某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诉人周某以其不构成犯罪、侦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军

审 判 员  闫 燕

代理

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苗金金尹雪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