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1233号之一

韩柯沥与何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柯沥,何莹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33号之一

原告:韩柯沥。

被告:何莹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柯沥与被告何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柯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