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胥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胥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胥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胥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春
审 判 员 马玉龙
代理
审判员 王积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