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民终220号

何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胥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胥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胥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胥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胥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胥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春

审 判 员  马玉龙

代理

审判员  王积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忠佳 来自